(2017)皖0122民初字第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国俊与王其龙、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俊,王其龙,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字第4043号原告:罗国俊,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张知己,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龙,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肥东县。被告: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红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波云,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罗国俊与被告王其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国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知己,被告王其龙、被告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吉、马波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国俊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其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360元和鉴定费用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肥东县东方花园翡翠湾22幢1单元303室房屋的业主,被告王其龙系原告隔壁304室业主。2016年,原告发现主卧室墙面插座向外流水。经查明,系从被告王其龙家中流入原告屋内。由于水流量较大,导致原告卧室墙皮大面积浸湿并有脱落现象,渗漏下来的水还造成原告家庭多物浸泡损坏,致使其无法居住,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王其龙辩称:1、我确系304房的业主,我自购买房屋后一直未入住,水管破裂并非我责任;2、原告的诉请明显过高,鉴定结果过高,我不予认可;3、管道破裂导致水管漏水系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交付房屋不合格导致。2011年拿购房钥匙的时候就发现房屋有渗水现象,该现象从拿房时就一直存在,没有被维修,责任在开发商,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诉请与我单位无关,本案系相邻权纠纷,我单位不是合格的被告,且涉案房屋早在2011年就由被告王其龙验收合格且交付给被告王其龙,2016年才发生管道漏水,房屋质量保证书明确约定管道质量保证期为2年,被告在质保期内并未对管道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质量没有问题,现其提出管道质量问题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房屋刚开始确实有渗水现象,但并非漏水,房屋交付时间是2012年2月9日,交付时开发商已经将涉案房屋渗水问题修复完毕,后期漏水系被告王其龙所致与我单位无关;3、本案管道漏水的真正原因系2016冬天气温过低,被告王启龙家没有关窗户且无人居住所致。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罗国俊系肥东县东方花园翡翠湾22幢1单元303室业主,被告王其龙系肥东县东方花园翡翠湾22幢1单元304室业主,双方系邻居关系,且原告罗国俊的303室房屋主卧室与被告王其龙的304室房屋卫生间共用一面墙体。2016年冬,因被告水阀未关闭卫生间管道破裂,导致水流顺着原告罗国俊家主卧室墙面插座流入原告卧室,致原告卧室墙皮大面积浸湿并有脱落现象,还造成原告家庭多物浸泡损坏。事发后,原告多次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查看后联系被告但一直未能解决。诉至本院后,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其房屋因进水发生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损失金额为936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肥东县东方花园翡翠湾22幢系由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肥东县东方花园翡翠湾22幢1单元304室房屋经验收后于2012年2月9日交付被告王其龙,管道的质量保证为2年。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房产证、光盘、物业证明两份、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被告王其龙提供的2011年12月31日的房屋验收单及水管破裂图片,被告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肥市住宅质量保证书、验收单、收楼确认书、资料签收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其龙系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016年冬,被告王其龙卫生间管道爆裂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王其龙赔偿损失9360元,并支出鉴定费1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其龙主张该损失应由被告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被告王其龙与被告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就房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两被告可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其龙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国俊财产损失9360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元;二、驳回被告王其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王其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