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36号罪犯黄勇,男���1969年9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4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7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6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3641.5分。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