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树林与被申请人刘山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树林,刘山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财保51号申请人:陈树林,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刘山川,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陈树林与被申请人刘山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树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树林撤回对被申请人刘山川的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伏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