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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树林与被申请人刘山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树林,刘山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财保51号申请人:陈树林,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刘山川,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陈树林与被申请人刘山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树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树林撤回对被申请人刘山川的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伏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