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恢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启彬与李光富、曾再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彬,李光富,曾再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启彬,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李光富,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曾再书,女,汉族,1953年9月2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案由: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人朱启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富、曾再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僰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再书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圆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