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玉林与张旭升、张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林,张旭升,张伟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581号原告:崔玉林,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崔玉林之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张旭升,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伟忠,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63号尚8南开263国家产业园A座110室、111室、506室、507室、508室、509室。负责人:肖淑敏。原告崔玉林与被告张旭升、张伟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玉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不再退回。审 判 员 白全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刘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