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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剑锋、罗桂香等与尹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剑锋,罗桂香,尹恋,徐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175号原告:潘剑锋,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原告:罗桂香,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西,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恋,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徐兵,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潘剑锋、罗桂香与被告尹恋、徐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潘剑锋、罗桂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剑锋、罗桂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剑锋、罗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潘剑锋、罗桂香已预付5236.29元,可退回5211.29元),由原告潘剑锋、罗桂香负担。审判员  杨荣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