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尚玉会与张东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玉会,张东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868号原告尚玉会,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任志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亮,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现住河间市。原告尚玉会诉被告张东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尚玉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玉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尚玉会负担。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