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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尚玉会与张东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玉会,张东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868号原告尚玉会,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任志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亮,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现住河间市。原告尚玉会诉被告张东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尚玉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玉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尚玉会负担。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