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永祥与被执行人王丽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祥,王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038号申请执行人:姚永祥,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丽梅,女,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永祥与被执行人王丽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8010.48元、案件受理费850.50元、执行费47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682号、(2017)黑0103执恢10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