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唐胜华与骆志、文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胜华,骆志,文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268号原告:唐胜华,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骆志,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文争,女,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唐胜华诉被告骆志、文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唐胜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胜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胜华撤回对被告骆志、文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94.5元,由原告唐胜华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