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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洁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寿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洁民,朱寿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洁民,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弟(系周洁民之夫),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寿泉,男,193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娴,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上诉人周洁民因与被上诉人朱寿泉、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1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洁民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主文第五项予以公正判决,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由上诉人赔偿朱寿泉律师费3,000元,有悖常理、显失公正。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运用法律尺度不一。朱寿泉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只有进行诉讼,一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承担一定的律师费合情合理。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未予以答辩。朱寿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4,720.2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4,600元、残疾赔偿金57,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96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4,800元、律师费4,000元,超出或不属于保险范围的由周洁民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中律师费要求全额赔付。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朱寿泉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4,49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朱寿泉医疗费、营养费合计1万元;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朱寿泉衣物损失费200元;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朱寿泉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4,768.08元;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周洁民赔偿朱寿泉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交通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承担比例,应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确定。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现朱寿泉依法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是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系用于维护其民事权益。一审法院根据朱寿泉诉请获得支持的程度、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负担的律师费用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洁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赵 炜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