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海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全,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重庆市酉阳县。2015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海全至镇海区骆驼街道红蜘蛛网吧门口,采用推车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0元。2017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海全至镇海区骆驼街道聚友网吧门口,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的菲利普牌电动车,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2017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海全至镇海区骆驼街道红豆网吧,趁被害人黄某1睡觉之际,顺手牵羊窃得黄某1放在网吧电脑桌上的一只白色的苹果牌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3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海全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刘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李某1、黄某1的陈述,价格认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海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全应当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海全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海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金 文代书记员 沈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