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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磐石市昌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任立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昌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任立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3251号原告:磐石市昌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程。诉讼代理人:彭绍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立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磐石市昌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立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昌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磐石市昌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昌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费2,050.00元,退回磐石市昌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2,050.00元。审判员 高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