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秦华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1468号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镇。法定代表人高岩,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长坤,男,汉族,,住汤原县汤原镇。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秦华峰,男,汉族,住汤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秦华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