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刘善平、方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平,方桂生,韦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刘善平,男,1967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被执行人方桂生,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华侨投资区。被执行人韦金荣,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刘善平与方桂生、韦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桂生、韦金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善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款5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桂生、韦金荣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土地、房产登记,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方桂生、韦金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善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桂生、韦金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善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