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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租住华容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应被害人蔡某之邀来到华容县章华镇某酒店710房间,到达该房间后,以手头拮据为由找被害人蔡某借钱,被蔡某拒绝。随后被害人蔡某在酒店房间的床上睡觉,被告人蔡某某便趁被害人蔡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上黑色挎包内的一个红色钱包偷出来,随即走到该房间的洗手间将钱包打开,偷走钱包内现金2800元,随后逃离了现场。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华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常口信息、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等书证;证人宗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相关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在卷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经历及释放的时间。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所得的财物应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蔡某某将所盗窃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