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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卫红、杨晟懿、易来陵、苏志强与唐桂华、周淑华、李宇棠、李毅第三人醴陵市三三橡胶��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红,杨晟懿,易来陵,苏志强,唐桂华,周淑华,李宇棠,李毅,黄冰波,林军礼,醴陵市三三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3028号原告:梁卫红,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杨晟懿,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易来陵,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苏志强,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梁卫红、杨晟懿、易来陵、苏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款项和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梁卫红、杨晟懿、易来陵、苏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礼,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撤回起诉等。被告:唐桂华,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被告李宇棠之母。被告���周淑华,女,194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被告李宇棠之祖母。被告:李宇棠,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被告唐桂华之子。被告周淑华、李宇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毅,男,201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被告李宇棠之弟。法定代理人:唐桂华,系被告李毅之母。第三人:醴陵市三三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八里庵洲上1号。法定代表人:谢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辉,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梁卫红、杨晟懿、易来陵、苏志强与被告唐桂华、周淑华、李宇棠、李毅,第三人醴陵市三三橡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梁卫红、杨晟懿、易来陵、苏志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卫红、杨晟懿、易来陵、苏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卫红、杨晟懿、易来陵、苏志强负担。审判员  吴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海波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