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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登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红,方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73号申请人张登红,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方德喜,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张登红与方德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2)石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德喜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张登红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德喜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线索。2017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高平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石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凤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