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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桂生与张连生、唐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生,张连生,唐秋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929号原告:李桂生,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张连生,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唐秋连,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系被告张连生之妻。原告李桂生与被告张连生、唐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5日,原告李桂生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连生、唐秋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生撤回对被告张连生、唐秋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李桂生承担。审 判 员  唐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