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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钟永晖、罗谷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晖,罗谷根,郭秀香,罗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钟永晖,女。被执行人罗谷根,男。被执行人郭秀香,女。被执行人罗武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永晖与被执行人罗谷根、郭秀香、罗武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谷根、郭秀香、罗武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案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调查,三被执行人有房产和车辆,但均已设置抵押,且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金额巨大,其房产和车辆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罗谷根、郭秀香、罗武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罚款措施,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7年10月9日本院要求申请人钟永晖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肖满苹书 记 员  胡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