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峰、晁艳、汤超、吴怀林、张凯、闫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峰,晁艳,汤超,吴怀林,张凯,闫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问旭,该行窑湾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徐峰,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晁艳,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汤超,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吴怀林,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凯,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闫长青,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峰、晁艳、汤超、吴怀林、张凯、闫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1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凯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