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田建雷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建雷,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某村,住该村。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雷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建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被告人田建雷与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业务员刘某达成玻璃棉卷毡的买卖意向,约定由田建雷方向某公司出售玻璃棉卷毡。后田建雷将卖方名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并包含有出售玻璃棉卷毡数量、单价及总价款为84400元内容的购销合同书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刘某。刘某未在合同书上加盖某公司印章,也未将合同书回传给田建雷,但同意履行合同义务。在田建雷的多次要求下,2016年9月7日、9月22日,某公司两次向某某公司帐户汇入货款80000元。田建雷通过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从公司账户取出货款45000元用于偿还田因赌博所欠债务,因田建雷欠宋某方债务,余款35000元被宋某扣留。另查明,田建雷与刘某方协商订立合同时,田即意图骗取货款用于偿还本人因赌博所欠债务,且货款到位后田建雷并未组织货源,也未将货物送到刘某指定的交货地点,而是多次欺骗刘某称货正在运输途中即将到达,最终切断与刘某的联系并逃匿,意图躲避承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宋某、田某、高某等人的证言,工业品买卖合同,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账务查询”证明,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王江泾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田建雷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由田建雷予以退赔。根据田建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建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田建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某公司,不足部分由田建雷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魏永勤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苏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月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