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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维民诉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联系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706号原告:刘维民,男,汉族,住林甸林甸镇。指定代理人张弘野,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联系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单位住所地,林甸县花园街南一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宋代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民诉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联系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维民负担。审判长 常 亮审判员 刘 实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立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