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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朱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6号申请执行人高冰,男,1998年3月28日出生,住浠水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20684-3负责人熊国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建文,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冰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朱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朱建文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3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