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红萍与蔡成丽、王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萍,蔡成丽,王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555号原告:杨红萍,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蔡成丽,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王林江,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兴仁县供电局职工,原告杨红萍与被告蔡成丽、王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红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萍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杨红萍负担。审判员 令狐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隆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