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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红萍与蔡成丽、王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萍,蔡成丽,王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555号原告:杨红萍,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蔡成丽,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王林江,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兴仁县供电局职工,原告杨红萍与被告蔡成丽、王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红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萍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杨红萍负担。审判员 令狐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隆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