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黎海荣与德保县教育和科技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海荣,德保县教育和科技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875号原告:黎海荣,男,1962年3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英,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保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象山街18号。法定代表人:农乐南,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海荣与被告德保县教育和科技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海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忠华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盛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