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892746XY(1-1)。法定代表人:梁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插花镇工业园区阜蚌路北侧万荣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3023879G(1-1)。法定代表��:王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立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立涛在中国工商银行13×××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