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喜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喜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6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喜平,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1999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喜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黄喜平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与吸毒人员李某达成毒品交易的约定,而后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11楼与12楼之间的楼梯处,黄喜平将0.34克毒品海洛因给李某获毒资300元。随后,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大厅将被告人黄喜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喜平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1999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喜平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黄喜平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黄喜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黄喜平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喜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喜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喜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喜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黄喜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甯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