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谭新国、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新国,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46号之一申请人:谭新国。被申请人:安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新国与被申请人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谭新国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