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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14488号原告:张桂兰,女,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腾飞,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漓江西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景戈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琼,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燕,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桂兰诉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乔腾飞,被告嘉年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6228.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西路1166号《海上嘉年华》27栋2单元13层1302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2015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0082.40元,其中以车位抵顶100500元,车位管理费抵顶720元,房屋差额价款抵顶22634.27元,被告另行支付原告剩余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06228.13元,但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嘉年华公司辩称,原、被告在2016年10月20日再次签订《赔偿协议》,以逾期交房违约金抵顶6年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实际剩余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为365932.9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西路1166号《海上嘉年华》27栋2单元13层1302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2015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0082.40元,其中以车位抵顶100500元,车位管理费抵顶720元,房屋差额价款抵顶22634.27元,被告另行支付原告剩余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06228.13元。原、被告在2016年10月20日再次签订《赔偿协议》,双方同意将6年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共计40295.23元与逾期交房违约金相抵顶,被告另行支付原告剩余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65932.9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提交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赔偿协议》,证明被告实际拖欠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65932.9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表示因资金紧张,希望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经查,自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至今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被告再次主张宽限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65932.9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桂兰逾期交房违约金365932.90元;二、驳回原告张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3元,减半收取3696.5元,由原告张桂兰负担96.5元,由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