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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志红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红,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314号原告:蒋志红,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蒋志红诉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蒋志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志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