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宁霞与被告刘军民、魏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宁霞,刘军民,魏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293号申请人:武宁霞,女,佳县通镇。被申请人:刘军民,男,陕西省佳县。被申请人:魏宇江,男,陕西省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宁霞与被申请人刘军民、魏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武宁霞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军民的银行账户。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军民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6228482946233328667的账户,并暂停支付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党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