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孟庆丽、肖军与李君祥、苏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丽,肖军,李君祥,苏景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803号原告:孟庆丽,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肖军,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李君祥,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苏景昌,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丽、肖军与被告李君祥、苏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丽、肖军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丽、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退回。审判员 马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