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执监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秦福满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福满,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监57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秦福满,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谷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刚,区长。申诉人秦福满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庆中院)(2017)黑06执复2号执行裁定和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下称红岗法院)(2016)黑0605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秦福满与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宏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10日,红岗法院作出(2015)红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判令宏远公司给付秦福满欠款450000元及逾期利息230244.38元。2015年8月17日,秦福满向红岗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红岗法院在执行过程发现被执行人宏远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秦福满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1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红法执字第37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23日,秦福满以宏远公司在2004年6月30日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依法承担给付义务,向该院提出申请追加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下称红岗区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其提供以下证据,1、查档发现宏远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原注册日期1995年7月14日,发照时间2006年4月24日。宏远公司是变更登记注册的公司,其前身最早是大庆市红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后变更为大庆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最后变更为宏远公司。宏远公司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变更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其公司所欠债务应由开办单位依法承担。2、红岗区政府出具的关于红岗区政府成立大庆市红岗建筑安装公司及其法人任职的通知、红头文件盖有政府印章,文件下发时间1993年2月5日;申请办理大庆市红岗建筑安装公司营业执照的报告,申报单位是红岗区政府计划经济委员会,申请时间1993年8月1日;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一)原核准登记企业法人名称是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为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即本案被执行人,变更前与变更后注册资金均是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均是谷明,盖有红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印章;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履历表中的主管部门是红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并盖有印章,主管领导签字时间1999年4月27日;红岗区政府关于宏远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隶属关系的通知,文件盖有红岗区政府公章,下发时间1996年12月20日;红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宏远公司名称变更的通知,变更人是红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并盖有印章,变更时间2000年4月20日。上述材料来源于工商档案资料,证明宏远公司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就是红岗区政府。3、工商档案里只有“资金验证证明”,未有600万元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也没有投资实物的交接凭证,黑龙江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说明大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依法注册属于黑所,足以证明其开办单位红岗区政府成立大庆市红岗建筑安装公司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以虚假的验资报告套取国家登记机关办理其注册登记,其投资不实行为应由开办单位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第81条的规定,应追加其开办单位红岗区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红岗区政府称,1、红岗区政府不是宏远公司的开办单位,宏远公司主管部门为大庆市红岗区劳动服务公司、大庆市红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并非是红岗区政府。红岗区劳动服务公司系企业法人、红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系机关法人,2001年乡企局已被撤销,职能并入农业局,后又并入经济和发展改革局,而农业局及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均为局机关法人,因此不应追加红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2、宏远公司主管部门实际出资均已到位,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是抽逃注册资金”情形,上述主管部门均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3、大庆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其验资证明合法。红岗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宏远公司前身为大庆市红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初始申请注册日期为1993年8月3日,组建单位为大庆市红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申请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区劳动服务公司(该公司为企业法人)。后企业名称先后更为大庆宏大建筑安装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以上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记载的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中均盖有大庆市红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印章。红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被撤销后,其职能先后并入农业局、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农业局、经济和发展改革局的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另查明,大庆市财政局1991年1月23日庆财办字(1991)2号《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大庆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和大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的通知》的文件,能够证实大庆会计师事务所是大庆市财政局设立的单位。在大庆市红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注册登记时,大庆会计师事务所于1993年5月23日出具了大庆市红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金验证证明。1995年4月3日,大庆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庆宏大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出具了资金验证证明,经验证共有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600万元,流动资金400万元,资金来源是红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出资1000万元(含红岗区建筑安装总公司300万元、土方工程公司100万元)。红岗法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当事人,必须有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被变更或是追加的被执行人应当符合被变更或追加的条件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追加或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是开办单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本案中,宏远公司的前身即大庆市红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开办单位并非第三人红岗区政府。申请执行人仅以大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在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处登记注册,认为大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无效为由,即认定宏远公司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形,没有事实依据。从大庆市财政局文件可以认定,大庆会计师事务所是大庆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单位,有其合法备案的印章,该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合法有效。另外验资证明有效与否,均不能完全认定宏远公司是否存在注册资金不实、亦不能认定其注册资金不实或是抽逃资金的范围多少,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其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也不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本案中,宏远公司的主管部门是红岗区劳动服务公司、农业局、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并非是第三人红岗区政府,申请执行人秦福满亦没有证据证明宏远公司的主管部门即红岗区劳动服务公司、农业局、经济和发展改革局无偿接受过宏远公司的任何财产。综上,申请执行人秦福满申请追加第三人红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主体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第81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秦福满申请追加红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秦福满不服,以相同理由向大庆中院申请复议。大庆中院查明,原告秦福满与被告宏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红岗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红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判令宏远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秦福满欠款450000元及逾期利息230244.38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宏远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经原告秦福满申请,红岗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红岗法院对被执行人宏远公司名下房产土地、银行账户、车辆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秦福满申请追加红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红岗法院经调查取证、组织召开听证会议、合议庭进行合议后,报请其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秦福满申请追加红岗区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另查明,该院执行的另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宏远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样申请追加红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大庆中院在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宏远公司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查明:被执行人宏远公司前身为大庆市红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开办单位为区劳动服务公司(该公司为企业法人)。后企业名称变更为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现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主管部门为红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该局被撤销后,职能先后并入农林局、经济和发展改革局。该院对该案亦裁定不予追加红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大庆中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主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由其代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所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一、关于本案追加的被执行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经宏远公司工商档案认定,被执行人宏远公司开办单位为红岗区劳动服务公司,而非红岗区政府。虽然企业开业申请登记中有“主管部门为红岗区政府”、文件中有“区政府决定,成立大庆市红岗建筑安装公司”记载,但“主管部门”与“开办单位”系两个法律概念,这里的“开办单位”实质是指企业的投资者、股东,而不是习惯所称的“主管部门”,即使用主管部门一词,也不是指行政机关中行业管理部门或开办企业的审批部门,而是作为投资者意义上的主管部门。而主管部门属于行政权利部门,有权决定成立公司,并非开办单位。本案宏远公司初成立之时开办单位为红岗区劳动服务公司,而该劳动服务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后开办单位变为红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该局被撤销后,职能先后并入农林局、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因此,被执行人宏远公司开办单位并非为红岗区政府,红岗区政府不是本案追加被执行人的适格主体。二、关于本案被执行人公司注册资金的问题。该争议问题系基于本案被追加主体适格前提下核查,但复议申请人对注册被执行人宏远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审核机构及真实性均存有异议,需简述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宏远公司工商档案记载,经依法验资成立,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至于复议申请人秦福满认为,验资单位“大庆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其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是虚假的问题,是针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追责的请求,其涉及案件实体执行程序中无权认定,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此项请求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范畴。综上,复议申请人秦福满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其追加请求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法律规定的情形,其复议理由不成立,执行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驳回秦福满的复议申请,维持红岗法院(2016)黑0605执异7号执行裁定。秦福满仍不服,又向本院提出申诉称,一、大庆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裁定认为“这里的‘开办单位’实质上是指企业的投资者、股东,而不是习惯所称的‘主管部门’,即使用主管部门一词,也不是指行政机关中行业管理部门或开办企业的审批部门,而是作为投资者意义上的主管部门”没有法律依据。2、裁定认为“而主管部门属于行政权力部门,有权决定成立公司,并非开办单位”属主观臆断。3、裁定错误认定“是针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追责的请求,……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未有事实依据。二、宏远公司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1、根据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工商档案中的《资金验证证明》虚假不真实。2、裁定认定“大庆会计师事务所是大庆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单位,有合法的备案印章,该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合法有效”于法无据。3、根据工商档案《企业资金信用证明》及《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足以证明注册投入的经营场所虚假不真实,其投资单位应承担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法律后果。三、大庆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违背法律事实。请求依法撤销(2017)黑06执复2号及(2016)黑0605执异7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红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红岗法院及大庆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大庆会计师事务所经省财政厅(黑财会协字[1990]第2号)文件批准成立于1990年10月19日,1999年4月,该所依据大庆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本院认为,根据卷宗现有工商档案材料证明,宏远公司的组建单位为红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红岗区乡镇企业局,现有证据不足以确认红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宏远公司的开办单位。经查明,大庆会计师事务所是经省财政厅批准成立,后于1999年4月与挂靠单位脱钩,申诉人以大庆会计师事务所未在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师管理处有注册信息,否定大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效力,缺乏证据证实,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人主张红岗区政府无偿接受被执行人宏远公司财产,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申诉人提出追加红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执复2号执行裁定和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执异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诉人秦福满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福满的申诉请求。审判长 荆长新审判员 王金海审判员 吴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