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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妹、沈海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妹,沈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黄妹,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沈海彬,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黄妹与被执行人沈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妹于2017年10月25日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4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昱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