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妹、沈海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妹,沈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黄妹,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沈海彬,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黄妹与被执行人沈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妹于2017年10月25日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4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昱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