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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纪志文与被告梁玉清、林勇、威海老船长燃料有限公司、威海老船长国际船舶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威海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志文,梁玉清,林勇,威海老船长燃料有限公司,威海老船长国际船舶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威海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2173号申请人:纪志文。被申请人:梁玉清。被申请人:林勇。被申请人:威海老船长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玉清。被申请人:威海老船长国际船舶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被申请人:威海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原告纪志文与被告梁玉清、林勇、威海老船长燃料有限公司、威海老船长国际船舶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威海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纪志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832000元)。申请人提供164400元现金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纪志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832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梁玉清、林勇、威海老船长燃料有限公司、威海老船长国际船舶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威海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雪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