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2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依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依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555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依美,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26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24日由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又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执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依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依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23日晚,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长乐市某街道某村附近,将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1和陈某2。2、2017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附近,将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1和陈某2。3、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附近,将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1。4、2017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附近,将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1。5、2017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附近,将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1。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查扣甲基苯丙胺0.74克。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陈某1、陈某2、李某1、欧某、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毒品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李依美手机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通话详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依美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先后五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计5.7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依美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暂予监外执行期内再犯新罪,系毒品再犯,同时应当将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新犯的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依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她没有贩卖毒品,她只认识陈某1,并不认识陈某2,她有收到陈某2微信转账,但不记得是什么钱,她跟李某1是同村,但不怎么认识,李某1转给她的两笔钱可能是打四川麻将赢的钱,她在公安阶段说是卖衣服的钱因为她也在卖衣服。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23日晚,被告人李依美在其位于长乐市某街道某村家附近,将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1和陈某2。2、2017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附近,将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1和陈某2,购毒款未付。3、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附近,将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1。4、2017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附近,将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1,购毒款未付。5、2017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附近,将重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1。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李依美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0.74克。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5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9时许,他在堂哥陈某2家玩的时候毒瘾发作,便提议去他表嫂李依美那买毒品,他用手机137××××5255拨打李依美手机138××××0222说要购买1克毒品,之后陈某2驾驶银色小货车载着他一同到某村李依美家旁边的食杂店附近,他与李依美电话联系后一人下车,李依美从家里出来后就将1克左右的冰毒给他,他回到车上叫陈某2通过微信将300元钱转给李依美;2017年5月30日晚上11时许,他在陈某2家时毒瘾又发作,又提议去李依美处购买毒品,随后他用手机137××××5255拨打李依美手机138××××0222说要购买1克毒品,之后他坐陈某2的小货车到李依美家附近的食杂店附近,与李依美电话联系后他一人下车,李依美从家里出来后将1克冰毒交给他,因他和陈某2身上都没钱,钱就先欠着。(2)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5月23日21时许,他堂弟陈某1在他家玩时毒瘾犯了,陈某1就提出向李依美买冰毒,陈某1就用手机打李依美电话说要购买1克冰毒,之后他就开着小货车载着陈某1到某村一食杂店附近,陈某1又打了李依美电话后就一人下车向李依美买完冰毒就回到车上,陈某1还叫他添加了李依美的微信,转账300元;2017年5月30日23时许,陈某1在他家玩时毒瘾犯了,又提议向李依美买冰毒,陈某1与李依美电话联系购买1克冰毒,随后他开着小货车载着陈某1到山边食杂店附近,陈某1与李依美再次电话联系后,就一人下车在食杂店门口向李依美购买完冰毒就回到车上,因为他们身上都没钱,他俩商量过几天再把钱还给李依美。(3)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与李依美是同村,自小就认识,2017年5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1时许,他用微信与李依美联系购买200元冰毒,随后他就到李依美家附近的食杂店门口向李依美购买了约1克的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李依美200元;2017年5月24日12时30分许,他通过微信与李依美联系后,到李依美家附近以200元价格向李依美购买了约1克冰毒,因为身上钱不够就先欠着;2017年5月30日13时许,他与李依美通过微信联系要购买冰毒后,就到李依美家附近的食杂店门口,向李依美购买了约1克的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李依美,这一次购买毒品他前一天就曾联系过,但因为没有时间就没过去拿,到了第二天才去拿。他没有跟李依美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赌博,他于5月15日、30日转账给李依美的200元都是买毒品的毒资,根本就不是李依美所讲的赌债或者是赌博时没钱借的钱。经查看李依美手机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名“李贤下士”就是他,其中“李贤下士”聊天记录中2017年5月24日12时许“有?”是指有没有冰毒,李依美回复“现在我爸妈在家也不方便,等1点过来”,到了13时许,“李贤下士”回复“1点了”,李依美则说“过来”是指过来拿冰毒,根本就不是李依美讲的购买一件女式套装衣服,他也从来没有向李依美购买过衣服;2017年5月30日13时许“李贤下士”说“过去拿”是拿冰毒,“先转200给你,再差你200元”是说200元买冰毒的钱,因为之前他曾向李依美拿了一次冰毒,钱没带赊账,欠她200元,语音中“某某”是个人名,家就在李依美家附近,他是告诉李依美到了、下来交易。(4)证人欧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李某1是她老公,李某1与李依美是同村,很早就认识,她是通过李某1才认识李依美,李某1从来没有买过妇式衣服给她,李某1根本就不会买衣服,连李某1的衣服都是她去买的,她根本不知道李依美有卖衣服,也没听说李某1有与李依美赌博。(5)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李依美是他堂姐,他知道李依美有贩毒,但不知卖给谁,李某1与李依美是同村,都认识。(6)李依美手机微信聊天截图,证实李某1于2017年5月24日、5月30日向李依美购买冰毒联系情况。(7)李依美手机微信信息截图及转账截图、陈某2、李某1指认微信转账截图,证实李依美于2017年5月23日收到陈某2转账300元,2017年5月15日、30日收到李某1微信转账各200元;陈某2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微信向李依美转账300元;李某1于2017年5月15日、30日通过微信向李依美各转账200元。(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1、李某3、李某1指认向李依美购买冰毒现场情况。(9)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毒品称重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依美身上查扣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一包及iphone6plus手机一部。(10)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李依美处扣押的白色晶体送检0.1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毒品冰毒0.64克上缴。(12)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依美及李某1、陈某1、陈某2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尿检呈阳性。(13)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李依美与陈某1之间的通话情况。(14)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依美前科情况。(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依美到案经过。(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依美身份情况。上列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查对。被告人李依美辩称未贩卖冰毒。经查,起诉指控的第1、2起贩毒中,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间能相互联系,相互印证,且所述均能与通话详单、微信转账记录吻合,足以认定;起诉指控的第3、4、5起贩毒中,证人李某1所述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相印证,足以认定。此外,买毒人员均指认同一贩毒地点位于被告人李依美家附近,且毒资支付方式等情节,亦能从侧面印证,综上,被告人李依美在庭审与在侦讯阶段的辩解前后不一,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依美多次向多人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计5.7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依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依美有实施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从其身上查扣的毒品数量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总数量。被告人李依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将前罪余刑与本次所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依美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依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依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余刑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于长乐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Iphone6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追缴被告人李依美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郑训辉人民陪审员  钱新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依琴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