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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井统与吕连海、刘善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井统,吕连海,刘善华,刘玉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3186号原告:蒋井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吕连海,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刘善华,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告:刘玉强,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城区。原告蒋井统与被告吕连海、刘善华、刘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蒋井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井统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井统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蒋井统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