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井统与吕连海、刘善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井统,吕连海,刘善华,刘玉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3186号原告:蒋井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吕连海,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刘善华,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告:刘玉强,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城区。原告蒋井统与被告吕连海、刘善华、刘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蒋井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井统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井统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蒋井统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