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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欧太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2465号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欧太平,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衡阳市常宁市。被执行人欧太平犯票据诈骗罪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周审判员  杨丽莉审判员  李 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 良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