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10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晓萍与被告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侯宝伟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萍,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侯宝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0770号原告:于晓萍,女,195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0600027635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天正国际广场6幢905室。法定代表人:白长发。被告:侯宝伟,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于晓萍与被告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侯宝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收到起诉材料,同时于当日向于晓萍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2300元。原告于晓萍于当日签收该通知书,但于晓萍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晓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