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郑荣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郑荣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6674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北路63号。负责人:徐西昊,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剑锋,原告员工。被告: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郑宅镇锁具专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荣雁。被告:郑荣雁,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郑荣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剑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1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即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6%,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同时约定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第一被告以其坐落于浦江县郑宅镇下方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为该借款提供最高额1577.5万元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第二被告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750万元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请求:1、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1818796.86元,合计金额12818796.86元(利息已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9月5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第一被告抵押于原告处的位于浦江县郑宅镇下方村的抵押物【房产证号:浦房权证郑宅字第××号、浦房权证郑宅字第××号、浦房权证郑宅字第××号;土地证号:浦国用(2014)第2753号】的处置价款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577.5万元内享受优先受偿权;3、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7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证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的事实。3、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已向第一被告发放借款的事实。4、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房屋他项权证一份,证明抵押关系成立。5、房产证、土地证各一份,证明被告产权的事实。6、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证明保证关系成立的事实。7、送达地址确认书3张,证明被告的送达地址。8、欠款余额表一份,证明被告未偿还的本息余额。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为凭。借款到期后被告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在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郑荣雁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根据合同约定应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7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1818796.86元(利息已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9月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被告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浦江县郑宅镇下方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浦房权证郑宅字第××号、00××83号、00××84号;土地使用证证号:浦国用(2014)第2753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1577.5万元。三、由被告郑荣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7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鸿雁锁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49356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71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肖春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张琳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