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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信义与孟凡赢、高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信义,孟凡赢,高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韦信义,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孟凡赢,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高彦春,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韦信义与被执行人孟凡赢、高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韦信义与被执行人孟凡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3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忠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