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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段智英、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段智英,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706号原告:刘和平,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凉城县。被告:段智英,男,约30岁,汉族,农民,住凉城县。被告:李建华,男,约30岁,汉族,住凉城县。原告刘和平与被告段智英、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和平预交),由原告刘和平负担。审判员  李恩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