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张小泉、徐爱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张小泉,徐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34号。代表人:胡伟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苏萍,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繁,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小泉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徐爱芳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张小泉、徐爱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张小泉、徐爱芳下落不明且发现其徐爱芳名下浙A×××××小型机动车已被它案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小泉、徐爱芳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案款49887.34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469元,执行费67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小泉、徐爱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