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与郭林安、赵彩霞、石长河、乔秀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郭林安,赵彩霞,石长河,乔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3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所在地绛县文公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泽,男,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郭林安,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赵彩霞,女,1971年8月10��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石长河,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乔秀利,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林安、赵彩霞、石长河、乔秀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公证处(2017)绛证执字第006号执行证书、(2015)绛证经字第413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2015)绛证经字第413-1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林安、赵彩霞、石长河、乔秀利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