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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管震南与叶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震南,叶荣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577号之一原告:管震南,男,1968年2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叶荣山,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管震南与被告叶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5日,原告管震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管震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管震南负担。审 判 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