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管震南与叶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震南,叶荣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577号之一原告:管震南,男,1968年2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叶荣山,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管震南与被告叶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5日,原告管震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管震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管震南负担。审 判 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