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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项宗毅与陈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宗毅,陈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987号原告:项宗毅,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系原告项宗毅亲戚。被告:陈平安,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项宗毅诉被告陈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宗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被告陈平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项宗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2017年5月原告因催讨借款与被告发生争执,导致被告受伤,为此原告承担了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被告迟迟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陈平安辩称,1、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没有向原告借款10000元。2、原告提供的证人不能证明被告的借款,没有借条不能证明向原告借了10000元钱。本院认为,项宗毅提供的黄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3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及该案件陈平安书写的民事诉状、黄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及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刑终38号刑事裁定书均能证明项宗毅与陈平安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且为该债务双方还发生了纠纷;证人许某、胡某、孙某的证言能证明项宗毅与陈平安之间存在10000元的债务关系。因此,项宗毅、陈平安之间虽然没有债权凭证,但项宗毅提供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项宗毅、陈平安之间存在10000元的借贷法律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项宗毅要求陈平安归还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平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项宗毅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平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雅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