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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卫良与杨亚芬、殷金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亚芬,杨卫良,殷金泉,殷可,秦阿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2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亚芬,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卫良,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霞,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杰,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金泉,女,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可,女,1991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阿菊,女,1933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上诉人杨亚芬因与被上诉人杨卫良、殷金泉、殷可、秦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亚芬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殷晓明虽是夫妻,但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未管理过任何钱款或者家庭资产,也未继承任何遗产;涉案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一审法院传票的开庭时间是2016年11月29日上午9-10点,其在该指定时间段内到达法院,开庭已经结束,只是给其作了一份笔录,剥夺了其质证及庭审辩论的权利。被上诉人杨卫良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殷金泉、殷可、秦阿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杨卫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亚芬、殷金泉、殷可、秦阿菊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20日,殷晓明向杨卫良借款16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全部归还。后殷晓明归还了6万元,余款10万元未归还。2015年1月,殷晓明就未归还的10万元又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10月份全部还清。后殷晓明分文未还,杨卫良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殷晓明于2015年11月27日死亡。殷晓明父亲殷锡伦已于1993年11月3日去世。杨亚芬、殷金泉、殷可、秦阿菊分别为殷晓明的妻子、长女、次女、母亲,均系殷晓明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杨亚芬向一审法院陈述其不知道殷晓明借款,不应承担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殷晓明向杨卫良借款,有相关证据佐证,殷晓明应及时归还相应借款及逾期利息。该债务发生在殷晓明与杨亚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现殷晓明已死亡,杨亚芬应承担偿还责任。杨亚芬辩称不知道该债务存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杨亚芬、殷金泉、殷可、秦阿菊系殷晓明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殷晓明遗产的范围内对殷晓明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杨卫良要求继承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殷金泉、殷可、秦阿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抗辩、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一、杨亚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归还杨卫良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杨亚芬、殷金泉、殷可、秦阿菊在继承殷晓明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杨卫良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所涉债务发生于殷晓明、杨亚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杨亚芬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属于非法债务等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杨亚芬对涉案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杨亚芬认为一审程序不当的上诉理由,显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杨亚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亚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旭斌审 判 员  仓 勇代理审判员  唐广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