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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振合、于秀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合,于秀菊,刘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合,196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于秀菊,女,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吉祥,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合与被执行人于秀菊、刘吉祥民间借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到庭称双方私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1606号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