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执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刘生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2460号移送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生朝,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刘生朝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生朝被处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移送财产刑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院长批准,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0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群审判员 张克侃审判员 方绪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