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江新与李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新,李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8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江新,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被执行人李学军,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城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8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李学军的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其他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江新与被执行人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彪 关注公众号“”